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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龄童玩小区健身器材受伤谁之过? 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实地考察厘清责任,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信息来源:qicai.biz   时间: 2020-01-21  浏览次数:27

新港街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通讯员供图

很多小区内都会配备健身器材,让居民在闲暇时可以健身。近日,一名10岁儿童在使用小区内健身器材时发生意外导致大腿骨折。那么意外的发生,到底是因为小区物管处管理不力,还是因为家长监管不周?双方各执一词。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在调查事实后厘清双方责任,让双方对责任和赔偿达成一致,化解矛盾。

事件:小孩玩健身器材受伤引纠纷

近日,居民包先生10岁的儿子小包独自在小区健身设施区域内游玩时,因推动可摇晃的大型健身器材被铁架回力碰伤,导致大腿中间的骨头骨折。包先生发现后马上把孩子送到医院治疗,花费了8440元的医疗费。包先生认为,小包受伤是物业管理公司购买不合格产品且没有做好监管工作导致的,以此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健身设施均是合格产品,小包受伤是因为其操作不当且无大人看管,非管理处责任。

包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新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有呼必应、有诺必果”的精神立即受理。

调解:物管和监护人各有责任

调解员实地考察导致本案伤害事件发生的健身设施及周边环境,检查健身设施是否存在损坏,评估健身设施的危险性。调解员调查后发现,健身设施无损坏,均为合格产品。但在本案伤害事故发生时,涉案健身设施旁未张贴安全告示,其周围未铺设防护措施。

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调解员指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案事故发生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对提供给业主使用的健身器材应当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发生时,在该大型器材周边没有铺设任何防护措施,且没有相关的安全提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包的受伤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对于包先生而言,其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儿子人身权利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时,包先生任凭年仅10岁的儿子独自玩耍,未尽足够的看护义务,对涉案的发生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通过解释和劝说后,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中约定,对于因本次损害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844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00元,包先生自行承担4440元。物业管理公司上门慰问小包并支付协议中的4000元,纠纷顺利解决。

微社区e家通记者林茹彬

通讯员谢小弓文雅

调解员说法

调解员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往类似案例的调解或判决,均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确定侵权事件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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